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为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推进中央企业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