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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会员管理规则

(暂行稿)

为规范对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文交所”)投资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行使合法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维护交易主体利益,建设有序的交易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或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员管理规则旨在保护交易主体的权益。凡申请成为广西文交所的会员,均应了解会员管理规则的内容并同意接受所有条款的约束,并且均应当承认并遵守广西文交所公示的相关交易规则及管理的全部规定。

第二条   会员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广西文交所从事各种交易活动,会员不得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会员资格的取得和退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管理等事项均由会员管理规则规定。

第二章       会员分类与职责

第三条   会员按参与主体类型分为两类:法人会员和自然人会员。

第四条会员定义:广西文交所会员是指符合广西文交所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加入,经过广西文交所审定后批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会员可参与到广西文交所的艺术品转让交易的市场活动中,会员享有对艺术品转让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的基本情况、转让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转让方和经纪商提供的信息等。

第六条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广西文交所公示的交易规则及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会员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拟转让艺术品的实际状况,仔细阅读转让相关文件,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第三章       会员资格标准

第八条  申请成为会员资格标准条件

广西文交所有权依据对投资人的综合评估确定投资人的会员资格。

(一) 机构投资人

1.  机构投资人应是合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并且不属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限制进行艺术品转让的相关主体。

2.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 自然人投资人

1. 年满2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中国公民(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2. 自然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自然人会员应该对艺术品投资市场有基本的了解与风险认知。

4. 自然人会员应具有相应的艺术品投资和其他高风险投资领域的投资经验,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5. 自然人会员应该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互联网应用能力。

第四章       会员申请

第九条  申请成为广西文交所会员应提交的资料:

(一) 机构会员

1.  阅读并签署《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会员开户申请表(机构)》及《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投资风险揭示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并加盖公章;

3、国家税务部门核发已年检的《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份并加盖公章;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已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份并加盖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并加盖公章;

6、申请单位经办人和交易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并加盖公章;

7、法人代表对经办人和交易员的授权委托书1份并加盖公章;

8、指定账户公函1份;

9、印鉴授权书1份;

10、本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 自然人会员

1.     阅读并签署《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会员开户申请表(自然人)》及《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投资风险揭示书》;

2.   身份证明。

3.本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广西文交所在收到入会申请后进行审核,根据申请的会员类型分别审批,并作出准予入会或不准予入会的决定。决定不予入会的申请人,应在作出决定后两个月后再另行申请。

第十一条  每位投资人只能在本交易所开立一个会员交易账号,对获准成为会员的机构与个人,广西文交所应及时予以通知。

第五章       会员费用

第十二条  艺术品转让交易收费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广西文交所的艺术品转让交易收费管理,其他形式交易收费管理广西文交所另行规定。

(一)   广西文交所收费以人民币结算。

(二) 交易手续费:艺术品转让成功的,转让方及受让方投资人会员应当按规定向广西文交所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采取双向收费的方法,收费标准为交易额的0.5%,。

(三)   广西文交所有权依照具体情况提供免征、优惠或处罚性的收费。

第六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取广西文交所的有关艺术品信息和艺术品转让交易的权利;

(二) 要求广西文交所履行约定义务的权利;

(三) 使用广西文交所为会员提供的有关软、硬件设施的权利;

(四) 按照本规则退会的权利;

(五) 按广西文交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各项管理规定,在广西文交所参与各项艺术品转让交易相关活动的权利;

(六) 享受广西文交所对会员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各项管理规定;

(二)   接受广西文交所的管理和监督;

(三)   及时向广西文交所反映、反馈相关信息,并对提供的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   非投资人会员须遵守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艺术品转让、鉴定评估、法律见证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制度,依法开展相应的服务活动;

(五)   按照规定向广西文交所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应向广西文交所提交变更全部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原会员资格由合并后的机构继承;

(二) 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应向广西文交所提交变更全部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原会员资格由分立后的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 

(三) 法人会员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广西文交所提交会员名称变更申请;

(四) 广西文交所禁止以发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广西文交所会员资格需进行转让的,该会员应当提前向广西文交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当向广西文交所提交会员资格申请书。经广西文交所批准后可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 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 会员未按广西文交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经广西文交所催收后30日内仍未缴纳的;

(三) 会员对广西文交所或其他会员负有赔偿或债务责任,在该赔偿或债务责任确定之日起30日内未履行相应赔偿或债务责任;

(四) 会员出现不符合本规则会员资格标准条件情况,且在该情况发生后30日内未予消除的;

(五) 未经广西文交所同意使用广西文交所名义进行市场经营行为,或使用广西文交所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非法活动;

(六) 违反广西文交所交易规则及其他各项管理规定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广西文交所或其他会员遭受重大危险或损失;

(七) 非投资人会员在其执业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可能对该会员与广西文交所有关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除第一款外,其他款规定的会员资格终止由广西文交所通知或公告后,该会员资格即终止。

第十七条  广西文交所行使对会员在相关艺术品业务活动过程中违规违纪的调查和处理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限制交易,暂停直至取消会员资格,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与他人合谋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会员、广西文交所遭受重大危险或损失;

(二) 违反广西文交所交易规则和其他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广西文交所做出的处分决定,被处分会员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文交所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会员管理规则的制定及修改经广西文交所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按要求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  会员管理规则的制定权、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归广西文交所所有。

第二十二条  会员管理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