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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暂行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产业标的物的流通,保护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标的物所有人与交易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与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平等、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标的物挂牌交易是指经本所同意,标的物持有人将拥有的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法定权利通过本所交易平台有偿转让的交易模式。

        第三条  本所挂牌交易的标的物是指在本所网站上以出售或投融资为目的而公开展示的、法律未禁止买卖的可流通的文化产业标的物。

        第四条  在本所挂牌的标的物及交易方式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

        第五条  本所业务范围主要有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等。

        第六条  挂牌交易产生的税费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第一章    市场参与人

第一节   标的物持有人

        第七条   标的物持有人:指将其所有或者拥有的依法可以挂牌交易的标的物申请在本所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挂牌出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标的物持有人应该遵守本所的各项规则,保证其申请发布的标的物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无纠纷,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标的物,如标的物持有人将法规禁止挂牌交易的标的物发布的,应当依法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标的物持有人在发布挂牌交易过程中,须全面说明其标的物的权属来源和瑕疵等相关信息,确保提交发布的文件和信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未说明标的物瑕疵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标的物持有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标的物持有人(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物在本所挂牌交易成功,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该标的物的受让人,该标的物所有权归受让人(受让方)所有。

        第十一条 标的物持有人(转让方)、受让人(受让方)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及发布展示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标的物持有人在本所挂牌交易平台转让其所有的标的物,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节 交易人

        第十三条  交易人:指在本所登记开户的、取得本所标的物受让及转让权限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申请成为本所交易会员后,即取得交易人资格。

        第十四条  交易人享有对标的物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基本情况、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交易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在本所网络交易平台成功实施交易行为的责任主体,应承诺遵守本所的相关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  交易人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其交易标的物的实际状况,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    交易

第一节 交易人与交易资格

        第十八条   交易人进入本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须在本所指定的开户机构申请交易会员,签订交易人交易协议,开立交易账户。符合开户条件,成功开户后取得相应交易资格。

        第十九条  交易人必须符合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交易人标准。

        第二十条  交易人在本所进行交易,遵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二节 交易时间

        第二十一条  挂牌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本所认为必要时,可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决定延时交易、提前交易或暂停交易。以本所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挂牌成交的,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交易标的物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三节 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本所交易方式为网络挂牌交易,交易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对标的物所有权进行整体转让。

       标的物持有人可在本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将其所持标的物以指定价格在本所网络交易系统挂牌交易。交易人可在该时间段内,通过本所网络交易系统摘牌,受让人摘牌后,该标的物的交易状态变更为“已成交”。

       标的物在“已成交”状态下,交易双方均不允许撤牌。

       本所杜绝一切形式的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标准化交易方式。本所禁止标的物持有人恶意挂牌,标的物挂牌价格涨跌幅不得超过同一(类)标的物上周成交均价的20%。

        第二十四条  成交确认:成交确认遵循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标的物挂牌交易后本所即全额冻结交易参与人受让资金(冻结T+1交易日)和挂牌标的物(冻结T+5交易日),交易成功后对受让人账户资金即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标的物交易所获得的收益转入标的物持有人指定账户。

   第四节 交易费用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每个标的物挂牌转让成功后,交易双方应按成交金额的5‰向本所交纳交易佣金。

        第二十七条  标的物转让成功后,本所对本次交易按交易所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资金结算。

第五节 继续挂牌交易事项

        第二十八条  交易人在本所买入的标的物,可在本所继续挂牌进行转让。

        第二十九条  在一个交易周期内转让失败的标的物,该标的物持有人可根据本所规定申请再次挂牌进行转让。

第三章 风险提示

        第三十条  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标的物市场价值取向的变化,可能导致标的物价格上下波动。

        第三十一条  政策及市场风险:有关标的物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交易规则自身及其变化以及影响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变动,均可能导致标的物价格上下波动。

        第三十二条  鉴定评估风险:有关鉴定、评估意见是鉴定方按各自规定进行的独立评估意见。可能出现与标的价格存在重大偏差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毁损灭失风险:在其运输、展示、存管等过程中,如出现破损、遗失等情形,导致其贬值,挂牌交易产权停牌或退市,其责任由导致损失的法定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技术风险:由于挂牌交易、清算交收及资金转账通过电子网络来实现,这些通讯技术本身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电子网络、通讯技术和相关软件本身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

        第三十五条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均可能导致交易系统的瘫痪;在本所不可预测、无法预防、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网络、系统、设备、通讯、电力等各种故障也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在银行不可预测、无法预防、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网络、系统、设备、通讯、电力等各种故障也可能导致资金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可能影响交易的成交,及转账资金的即时到账。

        第三十六条  账号密码泄露风险:由于交易人使用的计算机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导致的密码泄露、账号泄露或交易人身份被冒用、由他人代为操作交易账户,导致交易人无法正确下达交易指令、恶意虚假交易或交易失败、延迟、错误等。

        第三十七条  交易人软硬件系统风险:交易人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导致交易人无法下达交易指令或交易失败、延迟等。

        第三十八条  交易人网络故障风险:由于网络故障,可能出现交易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标的物交易时,交易人的电脑界面已经显示交易提交,而本所标的物交易系统主机未接到其交易指令,从而存在交易人不能摘牌的风险;交易人电脑界面对其交易显示交易未成功,于是交易人再次发出交易指令,而本交易系统服务器收到交易人两次交易指令,并已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由此给交易人带来重复买卖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其他风险:交易人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使交易人发生的亏损;网上交易、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未及时退出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条  上述所列风险损失由交易人自行承担。在交易人进行交易时,自然人或者机构所给予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交易市场和投资行为均具有风险。交易人在进行标的物产权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所郑重地提醒交易人,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条款: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将个人全部资产投入标的物产权交易市场;

        2、请理性管理个人财富,不要将生活必需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入标的物交易市场;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投资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投资的标的物,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标的物投资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7、请认真了解相关标的物的管理规则和交易制度,随时关注本所作出的调整和补充规定和有关通知。

 第四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关本所信息发布的所有内容合法真实,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负责发布的人员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以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和准确。上传后,发布人应对信息原档进行即时保存,并在网上完成对信息内容的检查和校对,确定无误。同时完成发布人、发布时间等上传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所对外信息发布权利具有唯一性,如未经本所书面同意发布信息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交易纠纷解决

        第四十五条  与本所交易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相关各方友好协商处理,若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诉讼应向本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所在需要时,有权对标的物的价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制订及修改须经本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发布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章进行修订,则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章调整执行,不影响本规则其它内容及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本交易网以公告形式进行通知,公告内容是本规则之组成部分,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所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