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对文化产业概念的定义和分类体现了一个国家和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思考以及政策导向性。有了明确的产业界定和规划,在研究产业政策和存在问题时才能有法可依;有了能够客观反映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分类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规划。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不仅仅是一个统计工具,某种意义上也反映了文化产业政策。因此对其进行修订不仅仅是统计工具和方式的调整,而且是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科学化和完善化。
修订背景:
强势崛起下的政策驱动
当前,文化与科技融合已经成为实现文化产业整体升级转型的重要突破口和指导思想。一个最显着的标志就是新兴文化业态的产生及其相关统计指标体系的更新。进入新世纪,由于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使得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全面互渗,成为互为表里的现代社会的支柱产业。在产业融合的大趋势中,文化产业的规模和边界进一步扩大,文化产业的内涵不断丰富,产生了一批以高新技术为依托、以数字内容为主体、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新兴文化业态,有效地提升了文化产品的附加值,成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和重要支撑点。
从我国来看,新兴文化产业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极其迅猛。尤其是近年来,每年保持15%以上的增长速度,远超GDP和第三产业的增速。以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文化与旅游结合的主题公园等为主体的新兴文化业态的发展潜力正在逐步释放,在整个文化产业增加值中的比重迅速上升,对于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就政策层面而言,2009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要“发展新兴文化业态,采用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升级”;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今年颁布的《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将“加快推进新兴文化产业发展”作为“推进文化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中强调“要鼓励文化内容与网络技术的结合,不断创新文化业态,丰富文化表现形式,提高新兴文化产业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在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强势推动之下,大力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已经成为国家培育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提升文化软实力、实现文化强国的重要途径。
修订特点:
多层次丰富与多元化延伸
作为本次修订的主要新增类别,新兴文化业态包括数字内容服务中的数字动漫制作和游戏设计制作,以及其他电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把文化新业态纳入统计范围是此次《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修订中的一次重大调整,对今后文化产业分类体系和统计指标框架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原来的“网络文化服务”大类更名为“文化传输服务”大类,界定更加直接鲜明,不仅大大扩展了行业范围和领域,而且更加凸显新兴文化业态的数字化技术特征和产业融合特性。总体来看,新兴文化业态主要是指凭借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支持而衍生出来的、与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有关的文化业态。其核心技术就是网络信息技术和数字化技术。
本次修订在原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类之外,增加了“软件服务”、“增值电信服务”两个中类,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各小类进行了合并。这一方面表明,新兴文化业态是文化内容、科技和资本结合的产物,另一方面,由于新兴文化业态与传统文化业态区分的核心要素是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因此,有助于将新兴文化业态的重要技术手段完整地呈现出来。
本次修订对于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小类,用设置延伸层的方式,对其活动内容进行说明。其中,新增的“软件开发”、“数字内容服务”、“其他电信服务”三个小类均对包含的文化活动内容做了明确界定和详细表述。而包括互联网广播和互联网电视在内的基于广电网络的新媒体部分,被纳入到“广电影视服务”大类的“广播电视服务”中类里,因此,本次修订中新兴文化业态部分重点指向的是互联网和无线网络。
显然,“新兴文化业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文化产业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原来一些“新”的文化行业逐渐成熟并被归之于同“旧”产业阵营,而随着传播技术、传播介质和传播内容形态的不断更新,更“新”的文化业态依然层出不穷。
(作者分别为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