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非正常手段流失海外的文物回流主要有三种形式:回购、捐赠和追索。回购这种途径变非法抢掠为合法流通,是对中华民族尊严的又一次伤害。最好 的方法,是依据国际公约的相关原则作为法理的支撑和道德的支撑,通过外交协调,通过民间交流、学术研究,在一个平等互利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来解决流失文物 的问题,最终促成流失文物回到中国
7月20日,“大堡子山流失文物回归特展”在甘肃省博物馆开幕——32件春秋时期秦国金饰片的“回国路”走了10年,这些文物出自甘肃礼县大堡子山遗址。
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究竟有多少?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被劫掠以及盗掘、盗凿、不正当贸易等非法和不道德的方式,致使大 批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在此期间,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有100余万件。
如此庞大的数量,加之举证文物来源等技术问题,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艰辛可见一斑。
不主张回购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在47个国家的200多家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4万件,民间收藏中国文物是馆藏数量的10倍之多。
据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律师团首席律师刘洋介绍,目前,我国对于非正常手段流失海外的文物回流主要有三种形式:回购、捐赠和追索。
但是,回购价格呈现出不断上扬的趋势,使得这种方式引起非议,最大的争议就是提高了回购的价格。
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就曾明确表示,反对回购流失海外文物。
粗略统计,目前,90%的流失海外文物是我国通过回购的方式追回,也就是说,是个人或者机构参与国际商业市场上的拍卖,把文物买回来。我国还成立过流失文物回购基金,用这些基金买过著名画家韩湟的《五牛图》、宋代米芾的《研山铭》手卷等。
但是,一路上扬的价格,对流失海外文物低成本回归设立了一道很高的屏障。比如青铜兽首,上世纪80年代最高成交价是一只25万美元,但是保利集团2000年回购的牛首和猴首花去1593万港元,而青铜马首的价格是6910万港元。
单霁翔公开表示:“我们不会用国家的钱来回购被掠夺的文物,因为道理很明显,今天再在我们的创口上撒盐,再叫我们用钱来给它买回来无疑是第二次的掠夺,我们不赞成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去购买被掠夺的文物,应该通过法律追索文物,不应该帮助掠夺者销赃。”
价格的不正常提高如果成为一种惯性,只会使流失国宝回归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未来“回家”的路更漫长。
中国文物协会名誉会长谢辰生也曾有此担心:“动辄千百万元的高价回购正在促使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文物古董的价格越推越高,越炒越热,使得更多的人对文物 市场合法的抑或非法的活动趋之若鹜。这进一步刺激了那些利欲熏心贪得无厌的盗墓团伙,文物贩子的活动更加频繁、猖狂和变本加厉。”
刘洋亦认同谢辰生的观点。他认为这种途径反而变非法抢掠为合法流通,是对中华民族尊严的又一次伤害。
刘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最好的方法,是依据国际公约的相关原则作为法理的支撑和道德的支撑,通过外交协调,通过民间交流、学术研究,在一 个平等互利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来解决流失文物的问题,最终促成流失文物回到中国。当然,这种归还是以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法律途径追索有诉讼的方式和非诉讼的方式,多数业内人士主张的是非诉讼的方式,即外交协调、民间交流。
追索是惟一途径
据刘洋介绍,流失海外的文物一部分为海外收藏者合法收藏,通过正常贸易途径出境,这些文物并不存在归还问题。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清末至抗日战争时期被掠夺的文物;二是盗掘、盗窃并走私的文物。
有着多年经验的刘洋认为,流失海外文物回流,最难以实现的方式是依法追索。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需要技术和法律的‘双重证据’。在技术层面,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如当年圆明园流出的文物,需要证明其来源,即如何证明这件文物是从圆明园内流出的,这是个技术问题。”刘洋说。
例如此次回归的32件春秋时期秦国金饰片,自流失后多年不知所终。直至官方对整个大堡子山文物流失情况做了“摸底”,有了系统研究后,大量被转卖并非法走私至海外的文物去向才逐渐“浮出水面”。
如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王辉所言,这开了一个好头,证明通过证据的搜集和多方努力,流失的文物还是能够被追回来的。这需要通过不断的考古证明,亮相境外的某件文物描述与出土地的文化风格、土壤成分等方面的条件相吻合。
刘洋说,尽管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但是,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只有一种途径,就是依法追索。
刘洋还告诉记者,2009年他和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罗哲文会面时,罗哲文曾告诉他应该更关注另一件圆明园的流失文物——《圆明园四十景》图册。“他说 这件文物对于圆明园来说极为重要,也是我国十分珍贵的文物,以前我国曾向法国提出追索要求,但一直没有回应。我们下一步可能会对这件文物更加关注。我也在 考虑我们要把这种追索行动作为今后的一种工作常态,尽最大努力让更多的流失文物回到祖国”。
国际间合作
目前,国际社会已制定了一些旨在打击文物犯罪、促进非法流失文物返还的国际条约。
刘洋认为,由于没有追溯力,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难度很大。但不可否认,一些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还是解决了很大的问题。
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先后制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有:《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国 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等。
刘洋告诉记者,《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是最好的法律依据。
此外,文物流出国与文物流入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也在逐步展开。2009年1月,中美两国签署了合作打击文物走私的谅解备忘录,并加强了信息共享与执法合作。
据现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介绍,近年来,我国与美国等18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防止文物非法出入境以及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议,并从美国、澳大利亚、丹麦等国成功实现了多批珍贵文物的返还。
“像美国海关稽查到的一些走私文物,就归还给我们了,比如石棺石鼓。因为都是《反走私盗掘谅解备忘录》这个公约的签署国,现在缔约国之间已经按照公约精 神帮助我们追索和返还流失文物。比如说瑞典,就向我们返还了汉代的陶马,日本向我们返还了北朝的造像,还有丹麦,返还了一部分陶瓷文物。”励小捷说。
但刘洋认为,上述通过官方途径追索的文物,仅限于公开在市面上流通文物,还有大量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散布在个人手中,这就需要通过民间力量去追索。当然,鉴于民间力量的有限,其追索的流失海外文物应该是前景良好的,并且需要得到官方的出面协调。
7月20日,中国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亦表示,尽管这些年追缴回一些被盗文物,加强了文物保护工作,但仍有大量珍贵文物流失海外,散布于 公私机构和个人手中。国家文物局将继续加强国际合作,按照国际公约的相关原则精神,积极通过外交、法律等手段,争取促成更多流失文物早日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