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
随着资产证券化的纵深发展,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实现了自然的结合,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日益成为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运营的重要手段和结构性融资的新选择。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音乐产业、影视产业为代表的文化产业已经显露出明朗的商业前景,一部成功的影视、音乐作品可以产生巨大的利益。
著作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著作权领域的具体实现,对象一般为具有未来收益前景,可产生一定现金流的作品著作权或者以尚未成为作品的著作权创意、半成品为对象进行投资,利用发行证券的资金帮助其完成创作、产生收益,进而使证券化投资者获得利润。著作权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来自选择基础资产时,其所具有的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在我国的特定环境下,还存在着盗版猖獗、相关法律政策缺失带来的风险等。
在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对基础资产未来可产生的收益进行评估,而著作权资产恰恰具有波动性大、难以预测的特点。
与前期的宣传手段与力度,导演、演员的知名程度以及当时市场的流行元素等诸多要素相关联,这一切在证券化初期的资产评估时是难以预料的,并且热点多变、易变本就是文化产业的特点。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风险就是将来根据著作权资产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以及销售收入的不确定性。
其次,著作权本身的特点也为著作权证券化带来风险。
著作权作为无形资产,其可分割利用、可重复利用的特性也为证券化带来风险。
由此可见,著作权证券化过程伴随着风险,而大的风险也伴随着巨大的利益,著作权证券化可以为文化产业汇集资金,也可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收益。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是实现著作权证券化目的的关键所在。
首先,由于著作权资产价值的波动性特征,所以在基础资产的选择上要更加慎重。经过评估的著作权资产应该可以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为了达到这一标准,所选择的基础资产首先应当是具有价值的作品。内容庸俗,一味迎合低端品味的著作权资产不会是市场的主流,不应纳入资产池。并且,著作权资产自身的法律状况也会影响证券的价格与商业价值。因此要全面考察基础资产可能具有的法律风险。其归属是否混乱,是否曾经卷入诉讼等方面。作品权属关系明确,权能界限分明,法律状态稳定的作品更加适合作为证券化资产池中的资产。
其次,构建著作权交易信息公示平台。由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的归属没有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保存登记,也就无法查询。相关的著作权交易信息也没有统一的平台进行管理,很可能存在“一物二卖”的情况,投资人却无法明确得知。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著作权登记制度,甚至开发著作权交易信息数据库,可以使作品著作权的交易归属有据可查,这样可以使著作权交易市场秩序得到保障,也可以帮助投资者查询到有效、稳定的著作权资产。
第三,由于著作权资产本身的特性,市场风险无法完全规避。所以此时要充分发挥特殊目的机构(SPV)的风险隔离作用。
最后,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著作权证券化的各个环节设计法律、金融、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多个环节,因此,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介入必不可少。尤其是成熟的价值评估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准确评估资产池中著作权资产可能产生的效益,加之以客观科学的信用评级,可以实现促进文化产业繁荣与投资者取得经济效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