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文化产业是一种以文化产物为主要资本和资产,并承担着精神创造的产业,因而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但是,由于文化产业抵押担保物较少、融资手段和方式缺乏创新、政策激励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文化产业融资渠道狭窄,银行信贷投入不足,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较少,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着资金严重短缺的困扰。日、美等国在文化产业融资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对破解我国文化产业融资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国外文化产业融资的成功经验
美国
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文化产业有公益性和盈利性领域之分,美国政府对于文化产业的支持主要集中于非营利性的艺术领域。政府除了直接对文化领域提供支持外,还积极引导配套的社会资金及产业资金。政府对于文化艺术的资助一般不会超过文化组织所得的20%,其余部分则必须由申请者从政府机构以外筹集。美国政府尤其注重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杠杆来鼓励各州、各企业以及全社会对文化事业进行赞助和支持,要求各州、各地方拨出相应的地方财政经费与联邦政府的文化发展资金相配套。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对非盈利性文化团体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
通过金融制度创新筹措资金。美国金融制度的不断创新为文化产业发展注入了大量的资金。以电影业为例,美国于1995年将投资组合的理论运用于电影投资,一个投资组合中通常包括20~25部风格不同的电影,极大地压低了投资人的风险,从而使得保险资金和退休资金蜂拥而至。2004年,华尔街的私募基金也加入到电影投资的大军,以电影投资基金的方式出现,电影投资基金的募集通常是由私募基金以高收益债、低收益债和优先股等不同品种的金融产品吸引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投资者而完成。
资产证券化和夹层融资也是破解电影业融资难的重要方式。前者由投资银行以影片的DVD销售收入和票房收入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化产品。后者一般采取次级贷款的形式,也可采取可转换票据或优先股的形式。夹层次级贷款期限较短,一般为几个月。投资方要求制片商找一个权威性的销售代理商,评估未完工影片的未来收入,核定贷款额度,同时有专门的保险公司承保,为银行提供完工保证。
充分利用国际直接投资。由于美国有较高的利润回报率,大量的国际投资进入美国文化产业。近年来美国好莱坞影片的制作成本越来越高,大制作影片的投资达到了天文数字,制片商将这些膨胀的资金转嫁给市场的资本融合,依靠强有力的金融市场来支撑美国电影产业。大制作产出的大收益,较之普通商业盈利更为巨大和迅速,从而更加增强了外国投资者对美国文化产业的信心。比如曾在1998年风靡全球的好莱坞大片《泰坦尼克号》,总投资近2亿美元,实际上是由7个国家的30多家公司协作完成的。
日本
引导企业参与投资文化产业。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但不包办,而是采取政府推动、政府与民间一起投入的机制,文化产业项目都进入市场操作。几乎所有的日本一流大型企业都以各种不同形式支持、参与文化活动,他们将此视为改善企业形象的重要举措。例如,NEC公司举办的中日围棋擂台赛,富士通公司举办的世界围棋超霸赛,丰田公司举办的一年一度的“丰田杯”足球赛等都是世界闻名的文体活动。
采取“产学研”协作体制。日本文化信息产业投资中,主要是采取“产学研”的协作体制,将有限的技术人员和研究经费集中起来,统一指导开发研究计划,促进科技创新,加速科研成果转换和实现产业化。
结合文化产业特点创新融资方式。比如,日本电影业的融资方式包括特许权证券化,即将电影作品独立上市成为财产,公开交易;成立“智能财产权投资协议会”,制定各种形式的募资拍片,如网络募资等;成立电影基金公司,负责办理各种大型的电影投资、融资案件,如日本电影基金公司、松竹基金等。
启示与借鉴
制定减免税、财政贴息等激励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文化建设
我国各级政府应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符合政策导向的文化产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银行贷款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引导信贷资金向文化产业倾斜。应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处于初创阶段的动漫、数字多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进行引导性、示范性投资,进而带动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推动文化产业升级换代。应制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设施建设,引导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逐步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文化产业融资体系。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应根据文化企业的自身条件和需求情况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对于规模大、效益好、管理规范的大型文化企业,应积极申请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对于高科技中小文化企业,可通过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对于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文化企业,可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合作,采用收购、兼并、托管、资产置换等资本运作方式,达到“捆绑上市”的目的;对于符合发债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可运用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工具进行低成本融资。
扩大利用外资,推进文化产业资源配置的国际化
我国应进一步放宽政策限制,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外商在更广阔的领域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积极探索利用国际资本的新方式,努力与跨国文化集团开展多形式合作,大力发展中外合资文化企业,利用境外合作者的资金、技术和营销渠道,生产高智能化、高附加值的文化产品,进而提升我国文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此外,还要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利用期限长、利率低的国际优惠贷款来推动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发符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新产品,加大信贷投入
由于文化企业具有固定资产少、以无形资产为主的资产结构轻型化特点,缺乏土地、房产等约定俗成的抵押物,因而各银行必须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拓宽贷款抵押范围,引入知识产权、版权、收费权等新型抵押物,尝试开办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版权抵押贷款、电影电视制作权抵押贷款、收费权抵押贷款等新型贷款品种。
要对文化企业进行必要的市场细分,根据不同特点设计不同的融资方案。比如,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仓单抵押贷款;对于租赁影视制作基地和设备的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企业,可发放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要注重完善信贷支持文化产业的内部机制。各商业银行须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状况,积极探索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差别化的利率定价机制和信贷审批流程,设置单独的客户评级标准,改进风险考评体系和业务考核办法。
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资本的有效结合
资产证券化是近十几年来国际金融领域的重大创新之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以金融技术为依托,以知识产权作担保,以证券化为载体的融资方式。我国文化企业应积极利用这种先进的融资方式,变现债权来改善现金流状况,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周转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