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旗文稿
当今中国不仅要传承、弘扬优秀中华文化,更要在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文化,提升文化“软实力”,这一伟大事业攸关国家、民族的兴盛。推动文化大发展在信念上需坚定,在内容上需完善,在方法上需创新。同时,在路径上需制度化,即文化的理性、有序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必须以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为保障,从而促进以文化强国、以制度治国。
法制对文化精神的折射:价值型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追求的平等、公正、诚信、责任等价值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所倡导的文化精神品质;未来中国法律价值观的优化、法律体系的完善一定也会与中国文化的发展相契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能够有效地固化和体现社会的文化观念、文化制度,并指引人们从遵守服从法律到自觉尊崇公序良俗,形成道德文化氛围。正如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的那样,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方面,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正因为法制对文化的保障功能是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得以实现为目的,故可称之为价值型保障,换言之,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弘扬与保障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取向。
法制对文化关系的调整:制度型保障
相比其他制度或规范而言,法律对文化关系的调整、保障功能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优越性。
1.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调整的文化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文化行为关系。所谓文化行为关系,是指人们基于文化实践行为(如文化产品的创造和生产、文化传播、文化服务、文化管理等)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通过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在文化的实践活动领域发挥法律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能使人们的各种文化行为得到指引、评价、教育、预测,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得以有序、可持续发展,进而使整个社会的文化关系得以稳定,先进文化的发展得以促进。
2.文化的连续性或者延续性有时呈自然状态的代代传播,更多时候、更为重要的是经由人为、制度性地促使其延续。为了保证文化的连续,制度本身的连续性、稳定性就非常必要,否则,文化即有断层的可能。在国家保障文化发展的所有机制中,法律独有的制度权威和制度优势可以把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中对行为美丑荣辱、褒贬奖惩的文化认知和文化评价反映出来,并通过坚持不懈地推崇先进文化来有效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先进文化也由此得到延续。
3.从现实层面看,文化关系有必要通过制度及制度的强制性来加以调整。在所有社会规范和制度中,唯法律带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确立和保护人民的文化权益,制裁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恢复或建立正常的文化关系,这是法律的独特功能。比如,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对此,法律可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和惩戒失信行为来督促人们守信,强化人们的守信意识,在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又如当下社会发生的不敢扶助跌倒老人、不愿救助被轧幼女等事件,透示出人们普遍存在的畏难、冷漠、胆怯等心理。面对这些非正常现象,有关部门甚至出台了“救助指南”,为“做好事”提供技术指导。其意义、效果暂且不论,相比之下,法律则可以通过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诉讼法上的证据制度、讹诈与诬告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制度等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基本的权利保护,解决其后顾之忧。即便法律规定有时看起来稍显人情味不足,但它所具有的强制性的权利保护措施、维权手段等,对整个社会道德文化的建立、对恢复社会正气所发挥的作用却是实际的、基础的。
法制对文化发展的促进:手段型保障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要求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在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课题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予以回应。法制的回应,首先是要在立法、执法、守法环节增强文化促进与文化保护意识。其次是要构建起完备的文化法制体系,这一体系应涵盖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各位阶的法,涉及文化经济、文化管理、文化服务和消费等领域,形成规范文化关系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责任内容的法制体系。
1.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制保驾护航的作用,为文化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进行文化产业的整体或区域规划立法,加强促进文化科技创新的立法,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产业的保护立法,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市场准入与退出的合理机制,确立以实现平等参与、公平自由竞争、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关系为目的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
2.保障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制建设。一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适应我国文化单位改革所需的企业法人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各类文化市场主体依法、高效运营。二是加强对文化生产关系各个环节、各个领域的依法管理,比如网络文化的依法建设、依法管理,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依法运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依法运作等。三是以确保国家文化安全、维护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文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文化行政管理效能为原则,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法制建设。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从法学的维度看,文化权益属于人权的范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中国已于2001年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一直切实有力地履行着公约规定的义务,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我们党强调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性和实施路径,进一步反映出党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法精神的坚持和落实,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尤其是人民文化权利的保护和发展因此将更上一个台阶。
人权包括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相应地,文化权利也可从集体与个人的角度来审视。首先,就集体意义上的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来看,应加快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责任、均等平等的原则,使广大人民共享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成果;对于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客体对象,诸如国家文物、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非物质文化等,应加强法律保护。其次,就个人意义上的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来看,应加大文艺作品创作主体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应探索并进行新闻立法,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总之,文化与法律之间是相互融合、相互影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因此亦具有同步性。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为文化建设提供了优越的政治基础和法治环境,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任务无疑又给法制建设提出了更多新要求,并呼唤着法制的保障。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对文化的功能和作用,在宏观层面实现价值型保障,在中观层面实现制度型保障,在微观层面实现手段型保障。(谢秋红作者:重庆行政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