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袁迪:文化产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袁迪:文化产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来源:金融时报  

    文化产业被国际社会公认为21世纪最具发展前途的“朝阳产业”或“黄金产业”。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文化产业视为一种战略产业和支柱产业,采取一系列包括经济、法律、行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对文化产业进行扶持,为我国发展文化产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国外发展文化产业经验

    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法国政府非常重视文化产业,对文化事业及相关产业给予不同形式的财政支持或赞助。一是中央政府直接提供赞助、补助和奖金等。每一个从事文化活动的企业或民间协会均可向文化部直接申请财政支持。二是地方财政支持。法国的大区、省、市、镇政府都有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财政预算。三是政府通过制定减税等规章鼓励企业为文化发展提供各类帮助。有关企业可享受30%左右的税收优惠。

    投资主体多元化。美国文化产业成功经验之一在于实现了文化产业投资主体的多元性。美国政府对于文化艺术的资助一般不会超过文化组织所得的20%,其余部分则必须由申请者从政府机构以外筹集。美国政府尤其注重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杠杆来鼓励各州、各企业以及全社会对文化事业进行赞助和支持,美国文化艺术团体得到的来自于公司、基金会和个人的捐助数额要远远高于各级政府的资助。此外,美国的文化产业还得益于财团的资助。以传媒为例,美国的主流媒体大多由各大财团控股,依靠财团巨大的财力和其他资源维持其运营。

    融资方式多样性。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为美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美国文化产业的金融介入程度比较高,在美国各个文化产业集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融资体制,一些有实力的文化产业集团如美国广播公司、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等,其背后都有金融资本的有力支撑,文化产业集团与金融集团间互相渗透,互相参股、控股,建立了稳定的伙伴关系。

    文化产业管理法制化。加拿大政府十分重视通过法律调整文化产业的发展。作为联邦国家,加拿大的文化产业由联邦、省、市政府分别管理,联邦负责全国性的文化事务,主要通过颁布各种法规对全行业进行宏观管理。省、市政府进行的是微观管理,他们依据其管辖范围,通过各种法规和条例进行管理。健全完善的文化法规协调了宏观和微观管理关系,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管理文化产业提供了有效的支撑。

    日本通过法律法规调控文化市场的手段已经逐渐机制化。这些年来,日本先后颁布了著作权管理法、IT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等法律、法规。新的法律颁布后往往还有更为具体的措施相配套,使文化产业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障碍

    投融资渠道不畅通。长期以来,我国对文化产业项目投入基本上是以政府专项资金投入为主,还没有形成政府、银行、企业、社会多元化的投资格局。每年有限的文化专项资金被投向十几家乃至几十家文化企业,每家文化企业得到的资金非常有限,而且使用方向也受限制,无法满足日趋巨大且多元化的文化产业发展需求。许多重大的文化基础设施由于缺乏资金,其建设受到严重的限制。另一方面,当前激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产业、参与文化活动的创新举措和政策倾斜还较少,导致民间资本的产业进入壁垒比较高,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难以向文化产业靠拢,急需资本扶持的文化项目只能望梅止渴。

    融资方式不合理。近些年来,我国政府的直接财政拨款和一些文化经济优惠政策给予文化产业发展以很大的助力,但这是一种事业型投入方式,而非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化投资方式。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介入程度较低,在融资手段上比较原始,即以资金方式投入为主,银行信贷资金投入明显不足,缺乏现代化的筹资方式,如通过股票、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近期公布的《2011中国文化产业上市研究报告》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文化产业类上市公司仅有88家,这只是我国众多文化企业的冰山一角,绝大多数地区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或发债等方式进行融资还处于空白。

    文化领域立法薄弱滞后。由于我国文化产业起步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文化产业法规体系还不完善,无法和如火如荼的文化产业发展相适应。除《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有部分内容涉及相关行业的文化产业外,其他文化产业门类的规范和管理主要依靠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法律层级和效力都较低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诸如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所关注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退出机制等核心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环境的不完善、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投资的风险成本急剧攀升,令投资者望而却步。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策略选择

    健全文化产业法律体系,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健全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是政府管理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依据。文化发展先进的国家,都有较为成熟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能对文化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我国政府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的文化投资法规、章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并通过监督实施,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范文化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文化产业投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制定这些法律法规中既要体现社会效益,又要注重经济效益;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又要充分考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自身的发展规律。此外,投资环境的改善也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无论是对国内的投资者还是对外商来说,投资环境是他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政府就必须不断地改善投资环境。可根据文化产业的具体性质和作用,采用各种税收优惠鼓励投资者进入文化产业,对不同文化单位、不同文化产品实行不同的税率,调节文化资源配置,引导文化产业朝着符合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

    构建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发展文化产业仅仅依靠政府投入往往会给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应逐步由政府一元化投入转变为政府、企业、个人、社会多元化的投入,包括银行贷款、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社会资金投入、国外资金投入等。为此,必须打破行业垄断,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广泛动员外资及民间资本等各种社会力量投入文化产业。按照国家文化产业特点和文化市场供求情况,将文化产业建设项目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具体来说,对公益性文化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对营利性文化项目,以政府投资为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行投资。随着社会资本在这些领域投入的逐步加大,政府应尽快减少竞争性项目的投资,将竞争性项目的投资让位于民间资本。政府可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发展文化产业的引导资金,采取资本金投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的投资方向。鼓励组建区域文化发展协调基金和各类文化产业基金组织、文化投资公司,吸引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文化项目建设和重大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

    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信贷机制。根据文化产业的特征和文化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制定和完善适应文化产业信贷准入政策、准入条件,扩大文化产业贷款客户范围,积极支持文化产业相关项目和企业的发展。着眼于文化产业的长远发展,对不同文化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方案,除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外,进一步探索知识产权、影视制作权等无形资产质押方式,多渠道解决文化产业普遍缺失抵(质)押物的问题,优化资信评估和授信审批体系,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加大对重点文化企业的支持力度,做大做强一批文化产业龙头企业,大力扶持民营文化企业快速扩张。

    积极鼓励文化企业直接融资。要针对文化企业实力选择不同直接融资方式,对于符合发债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来说,要积极鼓励支持其运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工具进行融资;对那些具有高成长性的文化企业,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上市服务,通过创业板市场进行融资;对资金实力与发展前景俱佳的文化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托管、资产或股权置换等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融资,使资本市场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