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2 07:19:00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合肥)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要求,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完善政策保障机制。从区域落实角度考量,安徽加快完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保障机制,重点是财税支持政策、政府采购制度、文化法制建设、规划引导等。
1、完善财税政策支持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各项支持文化改革发展的政策,鼓励各地制定完备的配套政策。其一,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公益性文化服务事业的投入,保证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和文化项目的经费投入,对于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加大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其维修、文化信息网络等经费的投入,落实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科基地、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和艺术院团、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对老少边穷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文化发展的扶持政策。落实企事业单位赞助、捐助公共文化事业的税前扣除政策。以政府公共文化投资为引导,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建设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认真落实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政策,完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其二,在支持文化产业方面,建议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比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政策扶持。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实行税费优惠。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由科技部门会同宣传文化、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在省“861”计划中,每年从文化产业项目中选择20个左右重大项目,由省直接调度。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统筹安排文化项目。其三,加快改革现行的文化产业税收政策。鉴于文化产业现时存在的重复征税现象,建议考虑:一是调整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在增值税抵扣时,应考虑文化产业的特点及巨额研发、创意成本,对创意成本实行增值税抵扣政策。二是增强文化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对不同经营状况的文化企业实行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考虑对文化企业实行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同样的“三免三减半”政策。三是制定行业差别税率政策,文化产业的核心行业和外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跨度较大,行业之间差异性较大,应分类制定相应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
2、探索制定公共文化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文化产业与公共文化事业存在着供需关联。国际经验表明,许多发达国家在公共文化发展中,并不是由政府直接兴办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机构,相当部分公共文化产品都是以政府购买方式从文化企业获得。一方面,文化企业由于有政府购买部分产品,扩大了需求空间,从而得到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既成的文化产品以提供公共服务,取得了社会效益,并节省了直接生产文化产品的成本。这种供需交易关系和交易行为,使双方利益最大化,因而是高效率的双赢关系。可以说,公共文化事业讲求社会效益,文化产业讲求经济效益,而通过政府购买、租赁等交易机制,畅通公共文化与文化产业的供需交易关系,从而取得公共文化及其社会效益与文化产业及其经济效益的两者双赢。“十二五”时期,要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对公益性的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改变政府包揽拨款、直接生产的形式,实行由政府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向文化企业定制生产和购买的方式,并由政府进行公共文化产品的组织分配,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公益性文化单位或群众。与公共文化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相配套,加快研究列入政府采购的文化产品的范围、品种、数量和办法。通过政府采购,调控文化产业的生产,调控城乡公共文化协调和均衡发展。
3、加快文化法制建设。
由于文化体制改革与转轨,有关公共文化和文化产业的现行法律法规一定程度地存在不适应、不完备的问题。尤其是文化产业涉及到原有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机构资产性质改变及其产权明晰、文化知识产权的认定和权益、文化产业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等等,还有待于给出清晰的法律法规规范。为此,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市场管理、文化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十二五”时期,应当着力尽快清理现行的地方性有关文化法规条例,厘清已经废止失效的,明确仍然生效实施的、需要修改完善的各类法规条例,以适应新的文化体制和文化发展规律;同时根据新形势的要求,针对现行法规条例未能涵盖的方面,研究制定相关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以进一步完善文化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和完善文化行政执法工作,在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明确政府的文化管理职责,明晰文化行政执法主体,健全文化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企业合法权益、国内外知识产权等,严厉打击文化侵权和非法经营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文化大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4、加强文化发展规划引导。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文化体制没有区分公共文化与文化产业,而是笼统地以“文化事业”概念将两者混为一谈,致使有关的规划也混合编制。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今后公共文化与文化产业将在体制层面上区分开来。两者至少有如下区别:一是产品性质不同,公共文化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公共福利,而文化产业则提供私人消费品;二是运营主体不同,公共文化的供给者是政府,而文化产业则由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经营;三是投资性质不同,公共文化的投资由政府公共财政供给,属非营利性投资,而文化产业投资则是市场化投资,属营利性资本;四是运营模式不同,公共文化按公众意愿和政府意志运营,讲求公平均等和社会效益,而文化产业则按市场规律进行运营,讲求盈利和经济效益。这些质性区别决定了不应当再把性质不同、主体不同、机制不同的公共文化与文化产业混合编制规划,而改为分别编制规划,以清晰两者的边界,理顺两者的关系,规制两类主体的行为和发展的秩序。公共文化发展规划是政府公共服务政策,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是政府产业政策。为保障“十二五”时期加快文化强省建设,建议在已经出台的《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组织文化管理部门和政府经济部门,按照政府公共政策和政府产业政策的编制程序,分别编制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以细化文化强省建设战略,保障公共文化和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